公司招聘时发布的招聘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招聘信息时间:2025-02-06 07:05:20阅读:25

【参考案例】

公司招聘时发布的招聘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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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韩某于2014年6月7日经应聘入职A公司担任财务部主管会计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A公司也未为韩某办理社会保险。A公司招聘时,在招聘网站上发布的招聘信息为“主管会计,工资面谈,至少5000元以上”。

2014年6月22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因A公司未向韩某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工资,韩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其2014年6月7日至6月22日的工资2666.7元、加班费1703.2元、单位应负担的社保费812.5元,索要工资过程中应负担的交通费、电话费、误工费、材料费等500元,合计5682.4元。

二、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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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考处理意见

关于韩某试用期工资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由于韩某工作时间较短,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亦未书面约定相应的工资标准,但是通过一审韩某提供的A公司在智联招聘网站上发布的招聘公告可以看出,该招聘公告上明确载明“要求主管会计……工资面谈,至少5000以上”,结合一审韩某提供的通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证实韩某确实是通过该招聘公告应聘的会计工作,至此韩某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

A公司虽主张韩某从事的只是一般会计的工作且处在试用期,不能按照每月5000元的工资标准来支付韩某相应的工资,但是A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对于试用期有约定,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对于试用期工资标准有具体明确的约定,结合韩某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韩某试用期工资标准为5000元,并无不当。

四、参考文本

1、招聘信息基本内容及表述建议

2、招聘时涉及就业歧视问题的审查清单

3、招聘信息涉及法律约束力问题的审查清单

4、面试通知书

5、用人单位应该要求应聘者提供的10项应聘材料

6、如实陈述承诺保证书

7、应聘者送达地址确认书

8、应聘者信息填报表

9、应聘信息审查清单

10、背景调查授权书

11、提供体检报告通知书

12、录用通知书

13、录用条件确认书

14、员工送达地址确认书

15、岗位职责确认书

16、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交接单

17、入职流程确认单

18、试用期考核内容及程序确认单

19、入职手续办理流程检查单

20、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关于招聘与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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